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信阳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信阳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住房吸引集聚人才作用,加强和规范全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打造青年发展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房源筹集、配租、运营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为解决人才安居需求筹建的租赁住房。
第四条 人才公寓投资主体可自主运营,也可采取政府购买运营管理服务方式,引导专业机构推进标准化运营管理,不断提高人才住房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人才公寓政策研究,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高层次人才进行认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规划、土地供应、权属登记、房产信息核查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人才公寓项目补助资金,指导并督促补助资金按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市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人才公寓实施属地化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公寓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人才公寓房源筹建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政府筹建
1. 盘活存量。国有公司采取回购、自持转化、回租、改建等方式,盘活存量公寓、住宅、安置房等用作人才公寓。可通过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的方式增加人才公寓供给。以小户型项目为主,兼顾高品质存量房源和优质成片社区。
2. 政府统建。国有公司根据城市空间布局、结合产业园区发展需求,集中规划建设人才公寓。
(二)单位自建
高校、科研院所及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利用符合政策规定的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
第七条 人才公寓按照成品住宅设计建设,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的租住需要。
第八条 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合理确定配租方案,方案应包括:户型、建筑面积、套数、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水电气价格标准、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人才公寓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申请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信阳就业创业的大学专科(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含)以上学历人才。
(二)申请市中心城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家庭(未婚为申请人本人,已婚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须在中心城区内无自有住房;申请各县及豫东南高新区人才公寓,申请人家庭须在本辖区内无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家庭未承租保障性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 经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阳市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未婚申请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已婚申请人还需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三)申请人最高学历证明。
(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 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配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登记。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人才公寓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即审核。人才公寓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在收到申请人提供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及时审核。
(三)签约备案。经审核,申请人材料齐全,人证相符即可选定配租房间,由人才公寓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承租对象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对象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后,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需要续租的承租对象应在租赁合同期满1个月前向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准予续租。
第十四条 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标准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租户可承受、运营可持续”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承租对象在承租地购买住房的,实行过渡期保障,过渡期为房屋约定交付日期基础上延期6个月,过渡期期间租金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承租对象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人才公寓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报备。新购商品房的交付日期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的按照购买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闲置的,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自建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人才公寓,面向本单位、本系统、本园区职工出租的,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承租条件、审核程序和租金价格。
第十八条 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所承租人才公寓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入住时登记常住人口信息,如有变化及时报备。
(二)及时足额缴纳租赁、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
(三)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及时报运营机构或物业服务企业维修。
(四)配合做好设施设备、安保、消防等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五)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结算费用。
(一)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
(二)续租申请和动态审核时不符合第九条保障条件的。
(三)拖欠租金等应缴费用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家庭在承租地购买其他住房,未向运营机构报备或报备后租住时间超过过渡期的。
(五)租赁期内,承租家庭在承租地通过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
(六)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承租人才公寓的。
(七)擅自改变人才公寓住房结构或房屋用途的。
(八)在人才公寓房屋内从事或存在违规违法活动的。
(九)采取隐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公寓的。
(十)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承租地的。
(十一)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信用承诺的。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确保人才公寓正常使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对违规运营,不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日常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应加强人才公寓信息化建设,构建房源管理、申请配租、租户信息、合同管理、费用收缴等方面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化平台。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对承租人的承租资格和房屋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承租人家庭房产情况进行复核,对于发现承租人家庭在承租地有房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